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修正)
发布时间 2015-01-09 浏览 28049 次
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三)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生产者须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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