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28 浏览 23485 次
分配数量等额(见附件2)推荐,于2007年3月底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垦区以团、场为单位申报,由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省农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直接上报。我部将根据申报条件,综合考虑各地实际状况,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确定公布。

  四、建设要求

  (一)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运行机制。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总体上实行部省共建、地方主抓、协同推进的建设机制。农业部主要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指导,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和指导,市(地)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实施。示范区建设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实行政府支持、市场引导、项目带动的运行机制。

  (二)积极争取示范区建设投入。示范区实行政府、农民、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一是整合农机化扶持政策和项目在示范区实施。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将现有农机化扶持政策和各渠道项目、资金、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向示范区倾斜,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区建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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