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06 浏览 27091 次
项留利,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其他各种单项留利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四、关于改革工资财务管理制度问题

  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工资分别列入经营费用的管理费用。为了维护国家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增加企业的积累,外贸企业发放的各项资金计入费用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实行缴纳所得税并将税后利润按资分配办法的企业,允许将全部职工奖金计入费用;实行上缴利润办法的企业,职工奖金计入费用要分步实施,具体步骤由财政机关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决定,即:中央企业由财政部决定,地方企业由各省级财政厅(局)决定。

  2.对于职工奖金计入费用的企业,各地财政机关对外贸企业的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本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统计公布的上年每人平均工资总额和本年物价指数,以及企业正式职工人数进行核定。实行总额包干,不得突破。

  如果实行上述办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可以实行“总挂总提”的工效挂钩办法,将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并考核出口收汇和企业净资产增值指标,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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