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06 浏览 27075 次

【颁布日期】1993-06-07

【实施日期】1993-07-01

【有效性】失效

【全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3]第16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做好财务制度改革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企业在新旧财务制度转换过程中的若干政策衔接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现就国有外贸企业的一此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现有资金如何处理问题

  外贸企业按《通知》执行后,对于以入股方式向职工个人筹措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但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或集资经营办法的企业,对职工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款或集资款,作为流动负债。

  企业结余的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结合生产发展基金一并处理。结余的专用拨款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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