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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外地区在电价未作全面调整以前,发电环节规定的应纳税额减为每千度电3.40元,售电环节减按4%的税率征税;
6.水溶性涂料,减按5%的税率征税;
7.炼油厂销售的罐底油和落地油,减按5%的税率征税;
8.非石油裂解聚乙烯,减按10%的税率征税;
9.以植物油为原料的工艺路线和以化学合成方法工艺路线生产的其它醇,减按10%的税率征税;
10.干贝,减按10%的税率征税;
11.生漆,减按8%的税率征税。
(三)下列产品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酌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1.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为了处理残次冷背商品而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及物资企业为了处理积压物资而委托加工的产品。
2.由于变质、变色、损坏, 需要回厂或者委托其他工厂加工整理或改制的已税产品。
五、关于产品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产品税的纳税地点,除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