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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4-09-30
【实施日期】1984-09-30
【有效性】失效
【全文】
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4年9月30日
一、关于对工业协作生产产品征税问题
(一)对于工业企业为协作生产提供的下列产品,凡是协作双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协作对方作为原材料、配套产品或零部件的,均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1.牙膏皂坯;
2.用于生产线、呢绒、毛毯的毛纱;
3.用于生产麻布的纯麻纱;
4.自来水金笔、铱金笔和圆珠笔的零件;
5.保温瓶的玻璃料坯、搪瓷瓶壳;
6.自行车、缝纫机和电风扇的零件。
上述列举的工业协作产品,凡是销售时已减按5%税率征收产品税的,协作对方购入后再转售,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销售自制产品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二)为了实行专业化协作,工业企业将一部分自己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