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2-09 浏览 28865 次

【颁布日期】1984-09-30

【实施日期】1984-09-30

【有效性】失效

【全文】

 

 

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4年9月30日

 

  一、关于对工业协作生产产品征税问题

  (一)对于工业企业为协作生产提供的下列产品,凡是协作双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价格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协作对方作为原材料、配套产品或零部件的,均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1.牙膏皂坯;

  2.用于生产线、呢绒、毛毯的毛纱;

  3.用于生产麻布的纯麻纱;

  4.自来水金笔、铱金笔和圆珠笔的零件;

  5.保温瓶的玻璃料坯、搪瓷瓶壳;

  6.自行车、缝纫机和电风扇的零件。

  上述列举的工业协作产品,凡是销售时已减按5%税率征收产品税的,协作对方购入后再转售,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销售自制产品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二)为了实行专业化协作,工业企业将一部分自己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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