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2-09 浏览 28893 次
税人生产销售工业品,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产品,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产品税。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由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在收购地缴纳产品税;由生产者销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在销售地缴纳产品税。生产者到外地销售或者委托外地经销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持有销售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的,回原地后不再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销售应税工业品、收购或销售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六、关于用税款归还贷款问题

  (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使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只限于计划内的制糖工业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可以用产品税归还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贷款,一律不能用产品税归还。

  计划内制糖工业项目使用的贷款,系指列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的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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