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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用新增利润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报经财政部批准以后,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各地区、各部门无权自行决定用产品税归还贷款。
(二)对一九八0年八月九日以后至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前,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使用的各种技措贷款的还问题,均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范围,限于国营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使用的由银行发放的属于(1)国务院发文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2)财政部发文或财政部与专业银行、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以及专业银行或主管部门商得财政部同意发文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举办的贷款。
2.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用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需要用产品税归还的,必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