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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企业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在十一月五日以后追加的贷款部分,应按照对十一月五日以后贷款的还款规定办理。
(三)对于基本建设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只限于建设银行发放的用于卷烟、粮食酒(白酒、黄酒、啤酒)、糖(不包括淀粉糖)、手表等四种产品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指拨款改为贷款的部分)。还款办法仍按照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下列各项贷款,不论用于什么项目,也不论经任何部门批准,均不能用产品税归还。
1.一九八0年八月九日以前所使用的技措贷款;
2.计划外烟厂使用的贷款;
3.生产钟、表及其零配件和自行车、缝纫机零配件的非国家定点企业使用的贷款;
4.设备储备贷款和建筑安装企业短期贷款等基建性贷款;
5.地方和企业主管部门用集中的折旧基金等自行改为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