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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企业和外贸企业对商品进行挑选、整理、冷冻、切片、改变包装等简单加工,免征产品税。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对于商业、外贸部门附属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分简单加工和复杂加工,均应当征收产品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九、关于铁道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企业纳税问题
(一)铁道部直属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由各直属企业在当地缴纳产品税、各铁路局所属企业生产的工副业产品,仍由铁道部集中纳税。
(二)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轮船总公司以及各分局、分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均应由各企业在当地缴纳产品税。
十、关于矿务局及所属企业纳税问题
(一)凡是以矿务局为独产核算单位的,由矿务局缴纳产品税。
(二)凡是以矿(厂)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由矿(厂)缴纳产品税。
(三)凡是局、矿(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