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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呢绒的征税范围,根据用途分类,包括衣料用呢绒、装饰用呢绒、工业用呢绒和其他用途的呢绒;根据外观及工艺分类,包括粗纺呢绒、精纺呢绒、长毛绒和驼绒。
4.对于以自产毛条或外购毛条为原料,不经过纺纱工艺,用毛条直接生产的毛纺织品(如人造皮毛),应按连续生产的毛纺织品适用税率征税。
5.对于用蚕丝与棉、麻、棉型或中长化纤混纺的纱,属于绢丝的征税范围,应按10%的税率征税。用蚕丝与毛或毛型化纤混纺的纱,属于毛纱的征税范围,应按18%的税率征税。
6.对以自产筒子布、汗布生产的针织服装(如汗衫、背心、棉毛衫裤、绒衣裤、等等),按照其他针织品税率征税,外购筒子布、汗布生产的针织服装,按“其他工业品”税率征税。对以纱、丝编织的服装(如毛衣、毛裤等等)、帽子、手套、袜子及其他产品,应按照其他针织品税率征税。
(二)自产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纺织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