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2-09 浏览 28873 次
>  1.以自产的本色织品、色织品或印染织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纺织复制品,对自产的各种织品不征税,只就纺织复制品征税。

  2.企业以自产的本色或色织绸缎、本色或色织其他机织丝织品、本色或色织纯麻布、本色或色织毛、纯麻、丝针织面料,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印染织品,对自产的上述本色织品或色织品不征税,只就印染织品征税。

  3.以自产的棉色织布或麻混纺色织布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印染布,以自产的棉色织针织面料布或麻混纺色织针织面料布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印染针织面料布,对所用的自产棉色织布、麻混纺色织布、棉色织针织面料布或麻混纺色织针织面料布,一律比照有关本色棉织品或本色麻混纺织品,依3%的税率征税。

  4.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蚕丝和化学纤维长丝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绸缎、其他机织丝织品、丝织复制品和丝绸服装,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产品税。

  上述企业应将截至九月三十日止的在产品和库存产品所用的自产蚕丝和化学纤维长丝进行清理,补缴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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