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2-09 浏览 28876 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税:

  1.产品中必须使用药物,经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临床鉴定确有疗效,并出具有关证明;

  2.产品中仅使用微量香精,借以掩盖原料和药物固有的气味,其用量最多不得超过1%;

  3.产品的商标名称,应以药物或防治作用定名。

  十九、关于对电力征税问题

  (一)大型电力,大型电力,包括电力部门所属发电厂(站)生产的电力和非电力部门所属行署(含)以上与电网联网的产销兼营的电厂(站)生产的电力。

  2.对电力部门所属发电厂(站)生产的电力,按厂(站)供电量和规定的税额征收发电环节的产品税;

  对供电部门销售的电力,不论自产电力或外购电力,也不分销售给用户或趸售给转供单位,一律按照实际收取的电费和规定税率征收售电环节的产品税。

  3.对非电力部门所属行署(含)以上与电网联网的产销兼营的电厂(站)生产的电力,销售给电网的,按厂(站)供电量和规定的税额征收产品税;销售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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