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2-09 浏览 28896 次
的,就销售收入按照“孤立电厂”2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二)列车发电站并网销售的电力,不缴纳发电环节的产品税,由供电部门按照实际收取的电费缴纳售电环节的产品税。

  (三)县级(含)以下电厂和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生产销售的电力,不论是销售给用户,还是销售给电网,均由电厂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缴纳产品税。

  二十、对于原油和水泥的适用税率问题

  (一)对于原油,应按照油田当年的实际产量(包括自用部分)确定适用税率。在实际执行中,年初可以先按照油田上年的实际产量确定税率征税,年终再根据实际产量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二)对于水泥,应按照全厂设备设计能力确定适用税率。设备设计能力,包括建厂时的设备设计能力和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后增加的设备设计能力。

  二十一、关于对有机化工原料和无机化工原料征税问题

  (一)原工商税“炼焦副产品”和“矿物油副产品”征税范围中包括的产品,除了在《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中单独列举税目的以外,对其余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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