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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要求
1.请各省级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主管厅(委、局、办)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填写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合理确定示范的农产品品种、区域范围、建设重点和实施进度。
2.申请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创建补助资金、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的,请有关省(区、市)于6月10日前,以财(计)字文件分别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3份)和财务司(1份)。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财务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
3.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示范基地县基地创建示范补助资金的,必须是已通过验收的第一批达标单位,请有关省(区、市)于6月10日前,以财(计)字文件分别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2份)、市场与经济信息司(1份)和财务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