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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做好示范县(农场)建设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向农业部报送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已经核定的项目申报书,或者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