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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第十九条 场圃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管理。
场圃的林业事业费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等。
专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专项拨款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转增实收资本,形成林木资产的部分,应转增“林木资本”,其余部分冲销林业事业拨款、专项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基本建设拨款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