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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场圃总结和评价本身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具体使用哪些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场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林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中的林场、苗圃。根据林业事业发展需要,转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有林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乡村集体林场也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笔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