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55 次

  (据[84]民办字第118号)

  8.退伍军人:指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征集入伍服役并退伍的军士、兵,以及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属于应征试点义务兵役并退伍的军士、兵。

  (据[84]民办字第118号)

  9.在职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非农业人口,包括人民警察,下同),被国家安排就业,招收成为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不要国家分配自谋职业的人员总称。

  (参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5]国安2号、国发[1993]54号等)

  10.在乡退役军人:指在职以外的退出现役军人的总称。

  (参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经所在部队证明为慢性病患者的人员。民政部门根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档案,确定是否统计为带病回乡。

  (参照《兵役法》第57条,总参、总政《关于义务兵慢性病员退伍的通知》,国发[1978]161号)

  12.复退军人精神病员:指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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