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35 次

【颁布日期】1993-11-04

【实施日期】1993-11-04

【有效性】失效

【全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民办发[1993]第6号

1993年1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 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

  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