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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3-11-04
【实施日期】1993-11-04
【有效性】失效
【全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民办发[1993]第6号
1993年1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 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
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