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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人数:指在福利院、敬老院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收养对象从事管理服务工作而得补贴的人员,不计职工人数。
8.医护人员:指在福利院、敬老院职工中从事医疗保健和生活护理工作的医生、护土、护理人员的总称。
9.固定资产原值:指在使用期限内,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计算的福利院、敬老院的房屋、土地(已作价计入房屋、建筑物价值的除外)、车辆、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上和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家具、器具等的价值总和。
10.床位数: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末床位的实际收养能力。对于炕、通铺,以正常可容纳人员数量计算收养能力。
11.收养人数:指福利院、敬老院报告期末实际收养的优抚对象、社会“三无”对象和自费人员在院的总人数。
12.自费人员:指优抚对象、社会“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