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21 浏览 40564 次
、劳动定额、设备、基建等科室工作的人员。

  7.工人: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外的国家固定职工。

  8.农工:指对于确实无家可归或原籍无条件安置的场员,属于管理、生产、技术骨干,身体健康,在场劳动3年以上,经省级民政厅(局)和劳动局审批后,转为农工的人员。

  9.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招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报告期末按原值计算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总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10.车辆数:指报告期末产权归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的车辆实有数。

  11.年末流动资产合计:指报告期末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拥有的凡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总量,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具体计算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12.收容遣送对象:指被收容、处理的流浪乞讨人员。报告期初还在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留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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