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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9-11-06
【实施日期】1999-11-06
【有效性】现行有效
【全文】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9]第18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扩大内需,改善有效供给,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