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20 浏览 23697 次
理体制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除省府闽政〔1984〕39号文件所列收支项目外,再扩大下列税收划归乡(镇)财政收入管理:

  1.车船使用税、乡(镇)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奖金税;

  2.个体生产者自产自销和个体商贩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包括茶叶、烟叶、白木耳、原竹、原木、水产品等应缴纳的产品税;

  3.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工业、手工业品,包括土布、土丝、土糖、土纸、荔枝干、桂圆干、植物油、砖瓦、焚化品等应缴纳的产品税;

  4.接受外商来料加工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的工缴费收入和自制产品销售,以及没有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承包户、专业户应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

  上列税收下划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正常经费,以及一部分比较稳定的专项经费,也要相应划归乡(镇)财政支出管理。

  二、农村工商税收的征收管理,仍由税务机关负责,乡(镇)政府应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对划归乡(镇)财政收入的零星分散税源,基层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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