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7-01 浏览 25820 次
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债务。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历史遗留的坏账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经批准予以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企业依法进行融资担保。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要将流通企业与其它企业同等对待,积极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

  三、推进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建立现代商品流通体系

  (八)构筑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为重点,加快“农家店”建设步伐。支持城市大型流通企业利用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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