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7-13 浏览 26753 次
的拟订,绿色农产品(林产品部分)产地认定和技术推广等。

  (四)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等。

  (五)省食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六)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管等。

  (七)省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假冒伪劣产品、无照加工和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八)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及污染原的监督管理等。

  市、县(市、区,下同)农业、渔业、林业、经贸、食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食用农产品基础设施的扶持、经费的投入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依法对进出口食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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