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7-13 浏览 26762 次
产品质量负责。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生产的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加工

  第十八条 实行定点屠宰的牲畜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需要检测的禁用药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目录,由省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禁止屠宰明知使用过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物的食用动物。

  第十九条 加工、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机械设备、工用具、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

  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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