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21 浏览 26718 次
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山区乡(镇)以及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山区行政村,以及乡村林场,都应建立森林防火组织,确定人员负责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山区应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森林扑火队。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工具,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

  第七条 各毗连地区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团结互助,共同协作,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 森林防火措施

  第八条 我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推迟防火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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