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21 浏览 26720 次

  全省性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特殊需要,临时发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昼夜值班,对重点林区,开展巡山检查,控制林区火源。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烧山驱兽等用火。

  (二)烧灰积肥、烧田坎、烧砖瓦及其它小型生产用火,由用火单位和个人,向所在行政村森林防火组织申报用火理由,落实安全措施,经同意后,方可用火。

  (三)造林炼山、烧荒开垦、烧牧场、烧防火线和施工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有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四)农田与森林的连接处,风景名胜区的人行道,及行人休息吸烟点周围,必须开辟防火线或因地制宜补种木荷、茶叶、红花油茶等防火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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