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8-25 浏览 25736 次

【颁布日期】2001-04-10

【实施日期】2001-04-1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第43号

2001年4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2001年3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非农业税计税面积上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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