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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艺收入,包括毛茶、水果(含干果)、蚕茧、花卉、食用菌等收入;
(二)水产品收入,包括海水、淡水及滩涂养殖与捕捞和水生植物的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含竹笋)的收入;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或批准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对零星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果树、茶叶等集中种植的农业特产品收入,经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也可以折算征收农业税。
二、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文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确定。
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按农业特产税的20%执行,随同农业特产税一并征收。经济条件好、村级开支有保障的县(市),经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也可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对国有农市场、政法系统的农场以及有农业特产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等单位,不征收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