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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机关征收税款及其附加,应当给纳税人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凭证。县级农税征收机关可按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5%提取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具体农业特产品的收获或出售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农业特产税。核定征税的具体办法,由县级征收机关规定。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农税征收机关依法开展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源的调查核实,不得平均摊和重复征收,也不得擅自增加征税品目和提高征收标准。要切实做好政府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2001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依照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