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
发布时间 2015-09-03 浏览 26888 次
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农业生产区域,划定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区,进行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区的划定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采用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使用微生物肥料,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保持和培肥地力。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登记的化学、微生物肥料。

  第十九条 鼓励使用易降解地膜,对难降解的残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

  第二十条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

  不得生产、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