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9-02 浏览 26326 次

【颁布日期】1984-01-31

【实施日期】1984-01-01

【有效性】失效

【全文】

 

 

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1984年1月31日

 

  (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本市乡镇工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加强财务管理,促使其健康地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乡镇工业企业,即社(乡)、队(村)举办的集体所有、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包括社(乡)与社(乡)、队(村)与队(村)、社(乡)与队(村)联办的工业企业。

  “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是指具有经批准的工商企业登记证,有一定数量的、归企业支配的生产经营资金,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在银行或信用社单独开立结算帐户、对企业的财产、经营管理及其成果负有经济责任,并有与经营范围和经济责任制相适应的自主权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公社(乡)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置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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