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9-06 浏览 26144 次

【颁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6-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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