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5-09-07 浏览 26741 次

【颁布日期】2003-12-26

【实施日期】2004-02-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标准化。

  农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农业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含加工,下同)、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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