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9-15 浏览 28058 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内部监控管理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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