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9-17 浏览 27409 次
质量卫生安全进行监督,包括对经营资格、食品质量、包装标识、商标广告等的监督检查,查处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市食安委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科学的评价办法,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及实绩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甚至渎职枉法,造成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差劣或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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