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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省经贸委、供销社负责建立完善全省城市蔬菜和水果批发市场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省质监局负责做好资质认定工作。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经贸委、法制办配合,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禁止和限制高毒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措施和办法。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配合,加大打击和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及在蔬菜、水果、茶叶、稻谷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禁使用农药的行为。
(七)由省卫生厅负责开展对上市蔬菜、水果、茶叶的卫生监测,省工商局负责对农药、重金属、硝酸盐等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茶叶上市经营行为的查处。
(八)由省农业厅负责,省供销社配合,加强对稻谷种植过程中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的技术指导,加快无公害水稻生产基地建设。
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