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 | 老再公茶业有限公司等诉陈莹等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1-06-27 浏览 30913 次
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今日头条”平台以“小陈茶事”账号连续三日发布声明,向老再公茶业等赔礼道歉;二、陈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老再公茶业等赔偿维权合理费用13200元;三、驳回老再公茶业等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莹提起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07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文章系陈莹基于实地走访和所见所闻完成,虽未点名道姓,但文中描述的“马头组、马头岩山场、蓝色玛莎拉蒂”等具有个性化的要素,使该部分内容指向的主体具有显著性,与原告举证证明的具有个性化的信息能够相对应,从而使信息接收者通过阅读文章就能确定地指向原告方。陈莹系长期撰写茶叶类文章的专业写手,特殊的职业要求其审慎选取素材,客观陈述事实,进行公允评论。陈莹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方制茶技术等作出具有贬低内容的否定性评论,并在今日头条等网络媒体登载,在网络上公开传播,降低了原告方的社会综合评价,对其名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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