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茶乡”认定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 2012-03-22 浏览 6187 次
资质、政府认可的科研机构)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寄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第十八条 初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申请地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即书面告知申请县市。

第十九条 审核:在初审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组织专家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内专家成员组成3-5人),开展全面考察工作,并召开论证会。专家通过认证后,由专家组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提交考察审核报告。专家组考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政府支付。

第二十条 公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全面审核申请材料和考察认证报告后,研究批准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放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意见反馈。

第二十一条 公布:在公示期内,如无不同意见或者虽有意见反馈,但经查实,不对命名结果构成损害或者不与命名条件相抵触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授予相应称号,正式行文通报、并向申请地颁发“中国xx之乡”认定证书和标志牌匾,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宣传:可通过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网站、刊物等进行专题报道。

第二十三条 复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乡”使用有效期以3年为限,自认定之日起生效。为维持“中国茶乡”认定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各单位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持有认定称号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递交申请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按上述程序对此地区的“中国茶乡”称号进行重新认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地区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认定称号。

第二十五条 “中国茶乡”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被命名地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纠正,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取消认定称号。

第二十六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中国茶乡”推荐认定工作予以监督管理。取得“中国茶乡”的地区,不得擅自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乱评比、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的,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中国茶乡”适用属地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茶乡”称号使用和维护过程中,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投诉电话:010-66094153

邮箱:office@ctma.com.cn

网址:http://www.ctm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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