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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宣传:可通过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网站、刊物等进行专题报道。
第二十三条 复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乡”使用有效期以3年为限,自认定之日起生效。为维持“中国茶乡”认定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各单位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持有认定称号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递交申请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按上述程序对此地区的“中国茶乡”称号进行重新认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地区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认定称号。
第二十五条 “中国茶乡”称号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被命名地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又不及时纠正,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取消认定称号。
第二十六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中国茶乡”推荐认定工作予以监督管理。取得“中国茶乡”的地区,不得擅自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乱评比、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命名的,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中国茶乡”适用属地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茶乡”称号使用和维护过程中,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投诉电话:010-66094153
邮箱:office@ctma.com.cn
网址:http://www.ctm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