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茶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3-22 浏览 6278 次
节会等各类茶事活动。

2、由我会会员企业举办的品鉴会、产品发布会、司庆、厂庆等活动。

3、由各级茶叶行业协会、学会等同类行业组织牵头举办的、能代表我国现有茶产业发展水平的高层次前沿科技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等;

第五条 主办茶事活动的相关事项:

根据协会上年度理事会的若干工作重点,确定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主办单位的茶事活动。

企业自主举办的茶事活动,该企业必须为我会理事以上会员单位;

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主办单位的茶事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三个月向我会提交活动申请表(见附件)及活动初步方案。规模较大的活动需提前一年提交书面报告材料。

协会审核后,将给予申请单位正式书面回复。

第六条 支持茶事活动的相关事项: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作为支持单位的茶事活动,其主办单位原则上应为国家主管部委。

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作为支持单位的茶事活动,原则上举办时间、地域不得与协会自行主办的茶事活动重复、交叉与冲突;

活动组织单位应于茶事活动举办前三个月提交活动申请表(见附件)及活动初步方案;

协会审核后,将给予申请单位正式书面回复。

第七条 协办茶事活动的相关事项: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原则上不作为任何茶事活动的协办单位。

第八条 茶事活动的初审由协会会员部负责;国际茶事活动的由协会办公室负责初审后,报送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我会同意主办、支持的茶事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由活动组织单位与我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活动举办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经费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茶事活动申报流程:

活动组织单位向我会递交活动申请表及活动初步方案;

经协会研究后,正式书面回复。同时,由活动组织单位与我会签署合作协议;

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活动实施方案;

双方按照协议内容,各自落实履行相关义务;

活动组织单位在茶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总结报

告(一式两份)报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由会员部负责上报文件。

第十一条 茶事活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基本材料(必备材料):

1、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活动申请表(附件)

2、活动组织单位向我会提交申请函或邀请函

3、茶事活动的方案(包括:活动名称、宗旨、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规模、预期效果、联系人及电话);

4、由我会进行配合的工作细则

5、历届活动总结报告(初次举办除外);

(二)补充材料

1、活动组织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举办地政府的批示文件;

2、支持单位的同意函件;

第十二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授权会员部对所属各单位申请举办全国性茶事活动的报告进行初审后上报。对报告内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复函退回。

同时,我协会对批准的茶事活动信息将适时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网站和《茶世界》上公布。并做好活动方案规划,跟进方案的落实、联系和总结。

第十三条 为加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自身建设,促进协会的发展,凡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主办、协办、支持的各类茶事活动,协会将根据活动规模和级别,收取5-10万元组织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会将其行为视为侵权,将拒绝主办并在三年内不再参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我会将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 在与我会确认活动内容后,不能擅自改变茶事活动名称、内容等事项并从事活动方案之外的活动;

2、未经我会同意,不得擅自将其它单位列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

3、主、承办单位不得从事与签订活动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4、不得擅自发布虚假信息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茶事活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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