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茶叶专卖制度
发布时间 2011-07-03 浏览 9823 次
定:商人向官府交纳的是茶的价格,领取的茶叶只能在官府规定的地方销售,不得在其他的州、军销售。商人在运送茶叶的过程中,还应当依照规定照章缴纳过、往商税。

由于太宗赵炅雍熙年间战乱频繁,朝廷为筹集粮草,鼓励商人入中(类似于现代的中介组织或者经纪人),于是,一部分商人就加大对官府的贿赂,有的地方把茶叶的销售权低价卖给商人而从商人那里拿取好处,还有的地方把茶叶的价格压得很低且又向茶商多发茶叶而损公肥私。这种官商勾结的行为使官府蒙受严重的损失。为了改变“商利益博,国用日耗”的状况,早在景德二年(1005年)真宗赵恒就命盐铁副使林特和李溥等,详审旧制,“召茶商议论……”

但林特和李溥等人制定新的茶法,茶商们十分不满意,至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真宗赵恒又命翰林学士李迪等人与三司“同议条制。时以茶多不精给,商人罕有饶益,行商利薄……”。由此,林特和李溥等人的新法告终。

仁宗赵祯天圣元年(1023年)在三司使李谘的主持下废止了“三说法”、在淮南十三山场改用“贴射法”、六榷货务的茶和边地入中的茶则各采用“现钱法”。李谘茶法的施行使“所省及增收缗钱650余万,边储较充足,国家的茶叶亦无积滞之弊”,效果很是明显。但是,经过几十年的折腾,也出现了一些利病,茶商们更渴望自由经商,有更大的自主权,朝廷的一些“开明”的官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在这一时期,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陈通商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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