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资质及其产品符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基本条件;在上一许可期限内良好履行《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各项要求,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规范、产品质量稳定,应认定其符合期满换证条件。
2.申请人资质及其产品符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基本条件;且在上一许可期限内履行《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相关要求,虽存在或发生过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不够规范、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等轻微情况,经整改已符合要求的;或经申请人针对提出的具体改进建议及时作出书面承诺并能够整改到位的,应认定其符合期满换证条件。
3.申请人资质及(或)其产品不符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基本条件;(或)在上一许可期限内出现《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六款第三条问题的,应认定其不符合期满换证条件。
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对期满换证材料的完备性、有效性负责,对于缺失有效材料的要及时通知企业补齐,保证报送商标注册人审核的材料完备有效。《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期满换证初审表》应完整填写所有项目,审核人员、续展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分别在初审表的相应位置上签名,并加盖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公章。不完整的不予报送。
四、审核与许可
商标注册人根据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的初审结论和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换证或不予换证的决定。
五、其他
1.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获准继续使用许可的企业,在原合同期满后取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权,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人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2.被取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的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商标,须经半年以上的整改期,方可重新申请使用。
3.申请人对未获准继续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商标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