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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25日下发通知称,该省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工作已实施近两年,原颁发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有效期限将相继期满。为搞好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的期满换证工作,根据《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44号)精神,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制定并颁布《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期满换证办法》。
通知要求各地以换证为契机,规范换证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环节,注重初审质量,有效提升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水平。在执行过程中有何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联系人:陆德彪,电话:0571-86757912。
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期满换证办法
凡已取得《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并在许可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企业,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的换证手续。
一、工作程序
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期满换证的申请、审查和许可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