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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申请、初审、审核许可程序按《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初审和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获得龙井茶分装或龙井茶委托加工许可的企业,应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在其自有品牌龙井茶产品包装标签(识)上标注分装或委托加工的相关信息。
(二)商标注册人分别在龙井茶分装企业和龙井茶委托加工企业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上加注“分装”和“委托加工”字样。委托加工企业不得自行分装龙井茶。
(三)《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包装型号规格清单》和《龙井茶来源清单》等表格可从中国茶叶网(www.e-chinatea.cn)“龙井茶证明商标”专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