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6-18 浏览 5829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5 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OO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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