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茶乡”认定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 2012-03-22 浏览 6180 次
资质、政府认可的科研机构)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寄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第十八条 初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申请地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即书面告知申请县市。

第十九条 审核:在初审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组织专家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内专家成员组成3-5人),开展全面考察工作,并召开论证会。专家通过认证后,由专家组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提交考察审核报告。专家组考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政府支付。

第二十条 公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全面审核申请材料和考察认证报告后,研究批准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放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意见反馈。

第二十一条 公布:在公示期内,如无不同意见或者虽有意见反馈,但经查实,不对命名结果构成损害或者不与命名条件相抵触的,由中国茶叶流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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