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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加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自身建设,促进协会的发展,凡以“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名义主办、协办、支持的各类茶事活动,协会将根据活动规模和级别,收取5-10万元组织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会将其行为视为侵权,将拒绝主办并在三年内不再参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我会将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 在与我会确认活动内容后,不能擅自改变茶事活动名称、内容等事项并从事活动方案之外的活动;
2、未经我会同意,不得擅自将其它单位列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
3、主、承办单位不得从事与签订活动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4、不得擅自发布虚假信息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茶事活动